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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看病的三个禁区

发布时间:2019/3/29 16:53:35  点击:2856次
      假名、借名和非正常途径就诊

      患者向医疗机构主张权利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患者曾在该医疗机构就诊,并与医疗机构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患方的举证可能面临困难。

      第一种情况,患者使用假名就医。发生医疗纠纷,患者提起诉讼时必须使用真实姓名,用假名就医的患者必须证明其就是在该医疗机构接受过医疗服务的患者,否则法院会直接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二种情况,患者使用他人姓名就医,往往发生于被借用姓名者享有医疗保险时。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者不仅难以有效地主张权利,而且还可能面临医保部门的调查,严重时可能会与借用姓名者因合谋骗保而受到法律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种情况,患者利用熟人关系就医。患者很可能没有挂号,医生没有书写病历和处方,患者也没有在医院购买药品。患者认为医疗机构有过错时,却无法证明曾在该医院就医,无法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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