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人民医院医责险采购意向公告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我院医责险采购信息,现将2022-2023年度医责险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一、保险需求
1.保险责任:
1) 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以下情形,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未及时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
2.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3. 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护理规范的诊疗活动;
4. 被保险人非故意违反有关诊疗护理规范的。
(二)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
2) 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过程中无过错行为,患方亦无过错,但患者仍产生了人身损害,且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补偿请求,依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或经保单约定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调解组织(下文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基于公平原则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补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3)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包括可能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解剖费等)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或庭审的人员因参加上述活动而产生的差旅费以及专家咨询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2.保单责任限额:
各参加的保险公司应满足保险责任限额的要求,保险期限内,保单累计责任限额RMB300万元;
其中:1)医疗责任限额不低于RMB300万元
2)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低于RMB100万元。
3.保险期限:
一年,自2022年08月15日零时起至2023年08月14日二十四时止。
4.保险追溯期
三年,自2019年08月15日零时起至2022年08月14日二十四时止。
追溯期: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从保险期间起始之日向前追溯的一段时间。在追溯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若患者或其近亲属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5.赔偿处理约定
1、经济赔偿责任参照《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计算,具体赔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患者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患者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患者死亡的,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1)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患者或其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经仲裁机构或法院判决、仲裁、调解或经湛江市司法局备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酌情评鉴所需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患方赔偿保险金。
3、诉讼案件律师费用,保险人应当与被保险人及代理律师签署三方协议,由保险人直接支付给代理律师。
6.服务时效承诺:
1、 核损时效
在收到被保险人提交的完整索赔资料,需在下述规定时间内作出理赔决定,以便快速理赔。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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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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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向被保险人提出异议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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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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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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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5 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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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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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5—30 万元(不含 5 万元,含 3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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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7 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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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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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万元以上的赔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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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10 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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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上述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
2、本项目接受中标人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安排共保及再保,但中标人必须作为主承保人负责承保、理赔服务,不得将承保、理赔服务分配其他参与共保公司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