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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区卫生系统临聘人员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2/7/17 11:02:15  点击:2368次
惠城区卫生系统临聘人员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惠城区医疗卫生单位临聘人员的聘用与管理,维护临聘人员和医疗卫生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卫生单位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全区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区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全区医疗卫生单位临聘人员的聘用、管理等适用本规定。
二、临聘人员是指在区各医疗卫生单位相应岗位工作,但不占用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人员,包括专业技术岗位和非专业技术岗位两类。
专业技术岗位临聘人员(以下简称专技临聘人员)是指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从业资质,在临床、医技、护理、公共卫生、疾病控制、财务等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临聘人员。
非专业技术岗位临聘人员(以下简称非专技临聘人员)是指在门卫、保洁、厨工等非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非专业技术工作的临聘人员。
三、临聘人员的招聘和聘用
(一)、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临聘人员聘用计划,报区卫生局审核批准。
(二)、根据核准后的聘用计划,用人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制订临聘人员招聘条件等,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
(三)、用人单位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面试形式,确定拟聘人员。
(四)、确定聘用人选后,用人单位应填报拟聘人员名册,连同拟聘人员的有关证件送区卫生局审核备案。
(五)、临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建立聘用关系后,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六)、双方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即行终止。
(七)、用人单位与临聘人员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填报解聘人员名册送区卫生局备案。
四、临聘人员的管理
(一)用人单位应当对临聘人员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医疗安全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二)用人单位不得聘用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三)临聘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做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
(四)临聘人员在聘用期内,应严格保守用人单位的工作秘密或工作中涉及的涉密信息。
临聘人员聘用期结束解除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后,不得利用所掌握的涉密信息损害原用人单位的利益。
五、临聘人员的待遇
(一)临聘人员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在相应的工作岗位上提供约定的工作服务,依法获得相应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二)临聘人员享有与履行的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安全、卫生保护和其他工作条件的权利。
(三)临聘人员依法享有休假的权利。
(四)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国家工资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定临聘人员工资标准。
(五)临聘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个人技术等级鉴定、培训的,用人单位应予支持。
六、本规定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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